空氣品質管理法規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訂定空氣品質管理法,自101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
空氣品質管理法源起
室內或室外存在連續或間歇性排放不同污染源,在 通風不良條件下使污染物在密閉空間累積,造成對人體之危害。
訂定法
室內空氣品質法自101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將於102年第2季優先公告輔導對象進行輔導並給予緩衝期間後,再行正式公告列管場所。相關法令,詳見行政院環保署法則
室內空氣品質管制推動現況
根據所制定的法條,目前政府市內空氣品質管制推動現況,請詳見行政院環保署
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罰則
因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室內通風換氣、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建 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因此有相關罰則,詳見行政院環保署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http://iaq.epa.gov.tw/indoorair/page/News_12_1.aspx
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場所
截至目前為止共公告兩批列管場所,詳見行政院環保署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http://iaq.epa.gov.tw/indoorair/page/News_12_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