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空氣品質條例 ] 全條文檢索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前二條規定之自動監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效測定範圍應大於該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上限。
二、配有連續自動記錄輸出訊號之設備,其紀錄值應註明監測數值及監測時間[simple_tooltip content=’符合法規:
具有小時平均值記錄及8小時平均顯示
‘](註)[/simple_tooltip]。
三、室內空氣經由監測設施之採樣口進入管線到達分析儀之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
四、取樣及分析應在六分鐘之內完成一次循環,並應以一小時平均值作為數據紀錄值。其一小時平均值為至少十個等時距數據之算術平均值[simple_tooltip content=’1分鐘完成一次循環記錄,一小時平均值為至少60個等時距數據之算術平均值。’](註)[/simple_tooltip]。
五、每月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其完整性應有百分之八十有效數據。
六、採樣管線及氣體輸送管線材質具不易與室內空氣污染物產生反應之特性[simple_tooltip content=’通過RoHS無毒零件規範’](註)[/simple_tooltip]。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應進行校正及維護儀器。
自動監測儀器應依下列規定進行例行校正測試及查核[simple_tooltip content=’主機內有校準界面,可供全幅或零點偏移校正;’](註)[/simple_tooltip]:
一、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simple_tooltip content=’校正簡單:機器上具備正
功能,一鍵完成‘](註)[/simple_tooltip]
二、定期進行例行保養,並以標準氣體及相關校正儀器進行定期校正查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校正測試及查核應作成紀錄,紀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並逐年次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simple_tooltip content=’方便維護
LED/溫溼度感測器/CO2感測器皆可熱插拔更換’](註)[/simple_tooltip]
公告場所操作中自動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或採樣位置變更,致無法連續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時,除應依「檢驗測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汰換或變更前30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其同意文件核准暫停連續監測,但任一自動監測設施以不超過30日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7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公告場所操作中自動監測設施故障或損壞,致無法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時,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發現後2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暫停連續監測。但超過30日仍無法修復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第六條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定期檢測,其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採樣之日起30日內,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simple_tooltip content=’USB記錄功能: 記錄功能大於一百年,監測結果紀錄資料永久保存。’](註)[/simple_tooltip],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同時於主要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
第十二條規定公告場所辦理連續監測,各監測採樣位置量測之監測數值資料,即時連線顯示自動監測之最新結果,同時於營業及辦公時段以電子媒體顯示公布於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將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值資料,製成各月份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結果紀錄,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前一年連續監測結果紀錄,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simple_tooltip content=’USB記錄功能,監測 結果記錄資料完整’](註)[/simple_tooltip]。
前二項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及連續監測結果紀錄資料,應逐年次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保存五年[simple_tooltip content=’遠端可以網路下載歷史資料,勾稽方便傳輸申請主管機關查核。’](註)[/simple_tooltip]。
備註為對比新風除霾機所擁有的評價功能